申請資格
生醫領域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
智慧醫療,高階醫材,再生醫學,藥物傳輸,生醫新創
-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八年之事業
- 以生醫領域發展為新創或營業項目之中小微型企業或自然人
- 實體會員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公司或法人、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尚未核定者可先檢附設立公司相關資料,進駐1年內取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並補附)
- 提供育成中心會員專業服務(如法律、財務、會計、行銷等)之企業聯盟會員(非生醫領域企業僅限申請聯盟會員資格)
申請方式
一、進駐培育企業應備妥以下資料
- 進駐申請書一份
- 企業登記相關證明影本一份;自然人申請則應檢具個人身分證及學經歷證明影本
(已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公司而尚未核定者可先檢附經濟部申請 設立公司之相關資料,惟進駐後半年內須取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並補附影本。尚未申請設立公司之自然人須於進駐半年內提出申請,於進駐後一年內取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否則將終止進駐合約之效力。) - 營運計畫構想書一式六份
- 同意審查聲明書一份
- 進駐企業切結書一份
進駐審查流程

一、審查重點
- 主力技術與產品之發展潛力。
- 經營團隊之健全性。
- 產品市場或技術目標之明確性。
- 具備足以支付相關進駐費用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審議小組進駐審查,由申請之企業或自然人於會議中進行 10 分鐘簡報及回答提問
三、簽約
經審查合格企業應於接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已核備之通知,於一個月內完成簽約及繳交二個月保證金,並於三個月內正式進駐,逾期未進駐且未事先獲准延期者,視同放棄進駐資格,由繳交之保證金中扣抵一個月空間使用費。
畢業與遷離
一、完成營運計畫目標、合約到期或因實際需要提前離駐之企業,應與本中心洽談回饋模式及辦理畢業遷離手續,本中心得追蹤其後續營運狀況三年,以落實回饋工作;所製作之企業相關資料得提供主管機關作為參考用。
二、進駐企業應依審查通過之營運計畫書為主要業務,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決議後,得提前終止合約,並限期遷離:
- 申請進駐項目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
- 進駐企業或其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經查屬實。
- 逾期未繳交依約應繳之費用。
- 違反合約約定或本中心相關規定,經書面通知仍未見改善。
- 其他重大違規事項。
三、進駐期滿或其他相關離駐條件成立時,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離駐手續